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MUDHO WIDO YEKTI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12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MUDHO WIDO YEKTI 穆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中文名字「穋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中文名字「穆德」。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