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俊廷
- 當事人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53號 聲 請 人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重德、周宜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周宜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票據金額不符,若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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