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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王啓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致

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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