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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大利豐租車有限公司劉澤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大利豐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膺利 相 對 人 劉澤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澤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新北市蘆洲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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