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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聲 請 人
陳嘉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張世欣、鑫顥佑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垣靜、許瑜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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