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聲請人
嘉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宗緯、林孟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相對人陳宗緯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