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
- 聲請人
- 一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啟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聲請人一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3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啟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聲請人一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3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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