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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聲請人
李沛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可朵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究為「可朵有限公司」或「江佩蓉」?(因依票載發票人為「江佩蓉」)

㈡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於「110年3月13日」簽發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之發票日及票據號碼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事實理由所載之本票到期日「111年9月13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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