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74號
- 聲請人
-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燦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尤門創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費為1,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