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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尤門創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費為1,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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