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86號
- 抗告人
- 洪政良即鉅嘉企業社
- 抗告人
- 鉅嘉金屬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 抗告人
- 人 洪政良
- 抗告人
- 洪慶裕
邱祐維
楊瓊如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4686號
邱祐維
楊瓊如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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