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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政祥、曾妙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受款人非聲請人,補正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所附票據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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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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