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64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武英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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