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8號
- 聲請人
- 福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綉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確認相對人為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票號CH549753之發票人非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
四、利息起算日為何?
五、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