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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聲請人
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斯弘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東山營造有限公司、胡清煬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查移轉票號139077號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納聲請費為3,000元。)

㈡提出票號139077號本票原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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