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洪啓元、黃莉明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為洪「啓」元抑或洪「啟」元?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洪啓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