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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聲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懿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係陳「寶」福抑或陳「寳」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相對人泰懿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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