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鴻基
- 原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懿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2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懿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係陳「寶」福抑或陳「寳」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相對人泰懿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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