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政賢、林豐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相對人林豐陽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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