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22號
- 聲請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基宏建設有限公司、陳芯怡即陳怡文、
喆富開發有限公司、陳建程即陳文杰、廖士元、廖許月霞、廖耀
彥、廖俊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文杰」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陳報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基宏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喆富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