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鵬信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29號 聲 請 人 鵬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樹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 準,聲請費應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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