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芷湄
- 原告大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14號 聲 請 人 大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芷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洪佳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5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下列附表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 ⑴票號WG0000000本票發票日「113年1月30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 ⑵票號WG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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