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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邦
相對人
梅翠斯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王永吉
相對人
欉碧娥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附表欄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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