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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施鍠瑋
相 對 人
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謀典
相 對 人
陳鐵道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    114年度司票字第00904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年利率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18日 3,500萬元 23,483,805元 114年8月31日 2.22%  002 113年12月5日 1,000萬元 9,935,241元 114年9月21日 2.985%  003 114年5月7日 1,000萬元 9,935,241元 114年9月21日 2.985%  004 114年6月18日 2,000萬元 9,521,265元 114年9月20日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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