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施欣俞
- 原告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62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育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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