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5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聲請人
陳永昇
聲請人
彭梅甘
相對人
陳世明

陳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40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10,9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為免為假執行前遵鈞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140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相對人等均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405號提存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相對人陳世明、陳永忠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陳世明、陳永忠之印鑑證明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25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