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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01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聲 請 人
吳信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耐思服務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耐思服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帳載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7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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