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聖凱、陳學明
- 原告聖韻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聖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相 對 人 金石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3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00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本案),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56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為擔保,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3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免為假扣押。茲因兩造已和解 ,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 第256號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30號提存書、取回 提存物同意書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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