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李鎬東
上列聲請人因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3月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拉美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無法備齊文件完成清算程序,且該公司尚有智財訴訟進行中,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99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4年8月24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4年9月8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9月8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3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