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旆君巴里特科技有限公司林子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巴里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戴文信 相 對 人 林子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45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系爭事件遂告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第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45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卷宗可稽(見第一審卷第43頁)。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454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