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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聲 請 人
郭武元
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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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54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5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系爭事件遂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第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9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卷宗可稽(見第一審卷第61頁)。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549元【計算式:21,097元*1/2=10,549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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