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朱育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朱育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找對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找對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早於111年9月20日即任找對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而聲請人遲於114年1月3日始 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1月3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7月2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 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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