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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80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相對人
洪千惠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鎂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龍
法定代理人
蔡家穎即蔡依儒
法定代理人
蔡岱儒
法定代理人
蔡品昱即蔡詣寬
法定代理人
洪子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8號相對人支付命令民事聲請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8號支付命令民事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因欠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6年度地稅執字第13388號執行拍賣不動產,聲請人為公法上稅捐之債權人,相對人對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權人,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8號支付命令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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