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陳金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王陳金雪 上列聲請人因裕大利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大利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713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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