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代理人
-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林燕米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查本件聲請係對相對人游林燕米為三筆意思表示,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討論意見採乙說,就借款債權讓與通知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共三項,故應各自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合計4,500元,聲請人業已繳納1,500元,請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