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2號
- 抗告人
- 勤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博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韋辰會計師間因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字第3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韋辰會計師間因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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