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林張雅玲
- 代理人
- 陳亮逢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白水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字第60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白水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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