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張詩靖
- 當事人鄭勝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鄭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補正聲請狀暨檢附之證據資料之繕本1份。 三、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四、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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