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勸字第6號
- 聲請人
- 李順發
- 相對人
- 陳郁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家勸字第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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