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廖子慧
- 被告
- 廖永森
- 被告
- 廖小鳳
- 兼上一人
- 代理人
- 廖珠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按遺產分割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經核為家事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之事件,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廖信夫、廖允之住所地均為雲林縣○○鎮○○000號之3,且原告主張系爭遺產為均在雲林縣,原告並未證明雙方有由本院管轄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