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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返還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家慧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煌輝
即被告
黃麗雪
即被告
林舒凡
即被告
林依凡
即被告
林可凡
即被告
林立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資源

林雪霞

林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51,0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末按,請求返還特留分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起訴利益即所佔特留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即附表遺產總額0000000×1/10特留分×3人),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39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附表:被繼承人林福貴之遺產(同卷第73頁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國稅局遺產稅核定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街段000地號(持分:全部,面積:137.7平方公尺) 9,157,050元  2 存款 OO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4,951元  3 投資 OOO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200股) 3,478元  4 投資 OOO股份有限公司(35股) 857元  5 投資 OOOO股份有限公司(67股) 804元  6 投資 OOOO股份有限公司(98股) 7,438元  7 投資 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7股) 6,062元  8 投資 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1股) 5,861元  9 投資 OO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69股) 7,292元  10 投資 OO光電股份有限公司(79股) 28,953元  11 投資 OOOO股份有限公司(20股) 581元  12 投資 OO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6股) 10,467元  13 投資 OOOO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0股) 647元  14 投資 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股) 268元  15 投資 OOO(52股) 520元    合計 9,235,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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