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76號
- 原告
- 昇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昇埕
- 被告
- 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1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1,29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