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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顏淑惠

  • 當事人
    NGUYEN NGOC TUAN岳新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NGUYEN NGOC TUAN(中文名:阮玉俊)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岳新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 字第6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阮玉俊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 17,383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617,383元,應繳裁判費32,154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薪資明細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21日保職核字第114031008759號函、看護費用收據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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