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江文玉
  •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黃男州、伍維洪、陳佳文、黃仁埈、蔡伯龍

  •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庭歡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被告
    吳欣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欣穎 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適鴻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峯銘 住○○市○○區○○路0段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哲文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0 樓之7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柏均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5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35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家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