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蒲宣妤
- 代理人
- 陳瑞斌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邦智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5月4日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9號裁定保全處分,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