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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林秀菊

  • 當事人
    黃柏軒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柏軒(即黃昱承即黃健龍) 代 理 人 柯林宏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柏軒(即黃昱承即黃健龍)自中華民國114年 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732,191元(債 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切結書、在職證明書、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2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 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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