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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秀菊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佳蒨
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鄭孟宜」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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