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佳真
- 代理人
- 康春田律師(法扶)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吳佳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佳真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4年4月16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