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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品瑜

原告
賴偉奇
被告
李彥霖即方圓專業鍍膜汽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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