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15號
- 原告
- 賴偉奇
- 被告
- 李彥霖即方圓專業鍍膜汽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消字第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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