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信春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宏達
- 代理人
- 游聖佳律師
陳君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由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之主張及所附財產相關資料所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應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