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王怡菁、董庭誌、吳金玫
- 法定代理人蔡佳龍
- 上訴人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盧金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龍 訴訟代理人 蔡佳玲 被上訴人 盧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該日適逢國定假日(調整放假日),致本院無法依原定期日宣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14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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