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玲
- 被上訴人
- 盧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該日適逢國定假日(調整放假日),致本院無法依原定期日宣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14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惟該日適逢國定假日(調整放假日),致本院無法依原定期日宣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14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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