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 被上訴人
- 謝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亦有準用。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